
原标题:好消息!沈阳药品进口口岸获批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沈阳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布告
(2019年第11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赞同,赞同增设沈阳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布告如下:
一、自本布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则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沈阳航空口岸进口。
二、添加沈阳市商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当沈阳航空口岸药品进口存案的具体作业。
三、添加辽宁省药品查验检测院为口岸药品查验组织。自本布告发布之日起,辽宁省药品查验检测院开端承当沈阳航空口岸的药品口岸查验作业。
特此布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4日
附件1
沈阳市商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附件2
辽宁省药品查验检测院联系方式
来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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