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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茅台遇李鬼法院判定假一赔十

2020-03-16 16:25:19  阅读:4315+责任编辑NO。杜一帆0322

封面新闻记者 李智

在抗击新冠肺炎的关键时期,网购成为市民购买生活用品的首选方法,假如在网购时买到“假货”,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您知道吗?

“315”世界顾客权益日之际,3月16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得悉,自贡一男人在网店购买了价值4794元的“茅台内供酒”,但到货后发现是假货,遂向法院申述,法院判定,出售假酒的网店假一赔十。

据悉,刘某在王某运营的网店“**酒商行”内,购买了价值4794元的“茅台内供酒”。

收到酒后,刘某发现该产品并非正品,刘某遂以王某出售的产品系冒充产品为由,向法院申述,要求“**酒商行”交还货款4794元,而且十倍补偿刘某47940元。

法院审理查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出产过或授权别人运用该公司名义出产过“茅台内供酒”。

法院以为,“**酒商行”作为出售者,应当实行法定的进货查验责任,但“**酒商行”未对出售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慎查验,致使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流入商场,归于出售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则,出产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或许运营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顾客除要求补偿丢失外,还能够向出产者或许运营者要求付出价款十倍或许丢失三倍的补偿金。

按照上述法律规则,法院判定“**酒商行”交还刘某货款4794元,并付出补偿金47940元。

法官温馨提示,顾客经过互联网购买产品发作胶葛时,可向买受人住所地或许收货地法院提申述讼,也能够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申述讼。

假如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了产业、人身危害,顾客还能够向产品制作地、产品出售地、服务供给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最终,顾客还可要求出售者、出产者补偿丢失,还能够向出产者或许运营者要求付出补偿金。